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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ing versailles

凡尔赛条约于 1919 年 6 月 28 日在凡尔赛宫镜厅签署。国际联盟的盟约被纳入条约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巴黎签署的所有其他和平协议。

该公约由序言和 26 条组成。它确定了联盟的主要职能:“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

相关资料

凡尔赛和约,1919 年 6 月 28 日签署

第一部分:国际联盟盟约

缔约方,

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
通过接受不诉诸战争的义务,
根据国家间开放、公正和光荣关系的规定,
将对国际法的理解牢固地确立为各国政府间的实际行为准则,以及
通过在有组织的人民相互交往中维护正义和严格遵守所有条约义务,

同意本国际联盟盟约。

第1条。

国际联盟的原始成员应为本盟约附件所列签署国的成员,以及附件所列且无保留加入本盟约的其他国家。此类加入应在公约生效后两个月内通过向秘书处交存的声明生效。通知应发送给联盟的所有其他成员。

任何未列入附件的完全自治的国家、自治领或殖民地,如果获得大会三分之二的同意,可以成为联盟的成员,但前提是它应有效保证其真诚地打算遵守其国际义务,并应接受联盟可能就其陆军、海军和空军及军备规定的条例。

联盟的任何成员国在提前两年通知其有意退出联盟后,可退出联盟,条件是在退出时其所有国际义务和本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均已履行。

第 2 条。

联盟根据本盟约采取的行动应通过大会和理事会的手段进行,并设有常设秘书处。

第 3 条。

大会应由联盟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大会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并根据需要不时在联盟所在地或可能决定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大会可在其会议上处理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在大会会议上,联盟的每一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代表不得超过三名。

第 4 条。

理事会应由主要盟国和联系国的代表以及联盟其他四个成员的代表组成。联盟的这四名成员应由大会不时自行决定选出。在大会首先选出的四个联盟成员的代表被任命之前,比利时、巴西、西班牙和希腊的代表应为理事会成员。

经大会多数同意,理事会可任命额外的联盟成员,其代表应始终是理事会成员;经同样批准,理事会可以增加联盟成员的数量,由大会选出参加理事会的代表。

理事会应根据需要不时召开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在联盟所在地或可能决定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理事会可在其会议上处理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

在审议特别影响该联盟成员利益的事项时,应邀请在理事会中没有代表的任何联盟成员派一名代表作为成员出席理事会的任何会议。

在理事会会议上,在理事会中有代表的每个联盟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且代表不得超过一名。

第 5 条。

除非本盟约或本条约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大会或理事会任何会议的决定均须征得出席会议的所有联盟成员国的同意。

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所有程序事项,包括任命调查特定事项的委员会,均应由大会或理事会规定,并可由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国的多数决定会议。

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召集。

第 6 条。

常设秘书处设在联盟所在地。秘书处应包括一名秘书长和可能需要的秘书和工作人员。

第一任秘书长应为附件中指定的人;此后,秘书长应在大会多数同意的情况下由理事会任命。

秘书处秘书及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报理事会批准。

秘书长应在大会和理事会的所有会议上以该身份行事。

联盟的经费由联盟会员按照大会决定的比例承担。

第 7 条。

联盟所在地设在日内瓦。

理事会可随时决定将联盟所在地设在别处。

联盟下属或与联盟有关的所有职位,包括秘书处,均应向男性和女性平等开放。

联盟成员国的代表和联盟官员在执行联盟事务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联盟或其官员或出席联盟会议的代表占用的建筑物和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 8 条。

联盟成员认识到,维护和平需要将国家军备削减到符合国家安全的最低点,并通过共同行动履行国际义务。

理事会应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地理情况和情况,制定这种削减的计划,供几个政府考虑和采取行动。此类计划应至少每十年重新审议和修订一次。

这些计划经数国政府通过后,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超过其中规定的军备限制。

联盟成员国一致认为,私营企业制造军火和军械会遭到严重反对。理事会应就如何防止此类制造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提出建议,并应适当考虑那些不能制造其安全所必需的军火和武器的联盟成员的需要。

联盟成员国承诺就他们的军备规模、他们的军事、海军和空军计划以及他们适合战争目的的工业的状况交换全面和坦率的信息。

第 9 条。

应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就第 1 条和第 8 条的规定的执行以及一般的军事、海军和航空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 10 条。

联盟成员承诺尊重和维护联盟所有成员的领土完整和现有政治独立,以免受外来侵略。在发生任何此类侵略或此类侵略有任何威胁或危险的情况下,理事会应就履行此义务的方式提出建议。

第 11 条。

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无论是否立即影响联盟的任何成员,特此宣布为整个联盟关注的问题,联盟应采取任何可能被认为是明智和有效的行动来维护和平的国家。如果出现任何此类紧急情况,秘书长应根据联盟任何成员的请求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还宣布,任何影响国际关系并可能破坏国际和平或和平所依赖的国家之间的良好谅解的情况,均被宣布为国际联盟每个成员国的友好权利,提请大会或理事会注意。

第 12 条。

联盟成员同意,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决裂的争端,他们将把此事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或由理事会调查,并且他们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诉诸战争直至仲裁员裁决或司法决定或理事会报告后三个月。在本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下,仲裁员的裁决或司法决定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理事会的报告应在争议提交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 13 条。

联盟成员同意,每当他们之间发生任何他们认为适合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但不能通过外交圆满解决的争端时,他们将把整个标的物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

关于条约的解释、关于国际法的任何问题、关于任何事实的存在如果成立将构成违反任何国际义务的争议,或者关于为任何此类违约行为,都被宣布属于通常适合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的行为。

为审议任何此类争端,案件提交的法院应为根据第 14 条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或争端各方同意的或双方现有的任何公约规定的任何法庭他们。

联盟成员同意,他们将本着诚意执行可能作出的任何裁决或决定,并且他们不会对遵守这些裁决或决定的联盟成员诉诸战争。如果未能执行此类裁决或决定,理事会应提出应采取哪些步骤以使其生效。

第 14 条。

理事会应制定常设国际法院的计划并提交联盟成员通过。法院有权审理和裁决当事国提交给它的任何国际性争端。法院还可以就理事会或大会提交给它的任何争端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 15 条。

如果联盟成员之间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决裂的纠纷,而未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联盟成员同意将此事提交理事会。争端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秘书长发出争端的存在通知来实现此类提交,秘书长将做出一切必要的安排以进行全面调查和考虑。

为此,争端各方将尽快将案件陈述连同所有相关事实和文件送交秘书长,理事会可立即指示公布这些陈述。

理事会应努力解决争端,如果此类努力成功,则应公布一份声明,提供理事会认为适当的有关争端及其解决条款的事实和解释。

如果争端没有这样解决,理事会应一致或以多数票的方式制作并公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对争端事实的陈述以及被认为与此相关的公正和适当的建议。

任何在理事会中有代表的联盟成员都可以就争端的事实及其相关结论发表声明。

如果理事会的报告得到争端一方或多方代表以外的理事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则联盟成员同意,他们不会与争端的任何一方开战,只要争端一方遵守与报告的建议。

如果理事会未能达成除争端一方或多方代表以外的成员一致同意的报告,联盟成员保留自行采取行动的权利认为维护权利和正义是必要的。

如果其中一方声称当事方之间的争端由理事会认定是由根据国际法完全属于该当事方国内管辖范围的事项引起的,则理事会应如此报告,并且不得作出任何决定关于其结算的建议。

在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均可根据本条将争端提交大会。应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应将争端提交,前提是此类请求应在争端提交理事会后十四天内提出。

在提交给大会的任何情况下,本条和第 12 条有关理事会的行动和权力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大会的行动和权力,前提是大会提出的报告,如果同意由参加理事会的联盟成员的代表和大多数联盟其他成员的代表(在每一种情况下不包括争端各方的代表)作出的报告应与理事会的报告具有同等效力除争端的一个或多个当事方的代表外,所有成员都同意。

第 16 条。

如果联盟的任何成员不顾第 12、13 或 15 条下的盟约而诉诸战争,则该联盟在事实上应被视为对联盟的所有其他成员实施了战争行为,这些成员特此承诺立即服从它切断所有贸易或金融关系,禁止其国民与违约国国民之间的一切往来,并防止违约国国民与任何其他国家的国民,无论是否为联盟成员。

在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有责任向有关国家政府建议联盟成员国应分别向武装部队派遣哪些有效的陆军、海军或空军部队,以用于保护联盟的盟约。

联盟成员进一步同意,他们将在根据本条采取的金融和经济措施中相互支持,以尽量减少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和不便,并且他们将相互支持一个另一方抵制违约国针对他们中的一员采取的任何特别措施,并且他们将采取必要步骤,为正在合作保护联盟的盟约。

联盟的任何成员违反联盟的任何盟约,经理事会表决并获得联盟所有其他成员代表的同意,可被宣布不再是联盟成员。

第 17 条。

如果联盟成员与非联盟成员国家之间或非联盟成员国家之间发生争端,应请非联盟成员国家接受以下义务:在理事会认为公正的条件下,为此类争端的目的加入联盟。如果该邀请被接受,第 12 条至第 16 条的规定应在经理事会认为必要的修改后适用。

收到此类邀请后,理事会应立即对争端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建议采取在这种情况下看来最好和最有效的行动。

如果被邀请的国家为此类争端拒绝接受联盟成员的义务,并对联盟成员诉诸战争,则第 16 条的规定应对采取此类行动的国家适用.

如果争端双方在被邀请时拒绝为此类争端的目的接受联盟成员的义务,理事会可采取措施并提出建议,以防止敌对行动并导致争端的解决。

第 18 条

联盟任何成员国此后签订的每项条约或国际公约应立即在秘书处登记并尽快由秘书处公布。在如此注册之前,此类条约或国际约定不具有约束力。

第 19 条。

大会可不时建议联盟成员国重新考虑已不再适用的条约,并考虑其继续存在可能危及世界和平的国际条件。

第 20 条。

联盟成员分别同意本盟约被接受为废除与其条款不一致的所有义务或相互谅解,并郑重承诺他们今后将不再进行任何与条款不一致的约定。

如果联盟的任何成员在成为联盟成员之前承担了与本公约条款不一致的任何义务,则该成员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以使其免除此类义务。

第 21 条。

本公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影响国际约定的有效性,例如仲裁条约或区域谅解,如门罗主义,以确保维持和平。

第 22 条。

对于那些由于最近的战争而不再受以前统治它们的国家主权的殖民地和领土,以及居住着在现代世界的艰苦条件下仍无法自立的人民的那些殖民地和领土,应适用这样的原则,即这些人民的福祉和发展构成对文明的神圣信任,履行这种信任的保障应体现在本公约中。

实施这一原则的最佳方法是将这些民族的监护权委托给先进国家,这些国家因其资源、经验或地理位置而最能承担这一责任,并且愿意接受这一责任,并且这种监护权应由他们作为受托人代表联盟行使。

任务的性质必须根据人民的发展阶段、领土的地理情况、经济条件和其他类似情况而有所不同。

某些以前属于土耳其帝国的社区已经达到了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他们作为独立国家的存在可以被暂时承认,但前提是托管国提供行政建议和协助,直到他们能够独立存在为止。这些社区的意愿必须是选择受托人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其他民族,尤其是中非民族,正处于这样一个阶段,即托管人必须在保证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条件下负责领土的管理,仅受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约束,禁止禁止贩卖奴隶、贩运军火和贩卖酒类等滥用行为,防止建立防御工事或军事和海军基地,防止当地人进行非警察目的和保卫领土的军事训练,还将确保联盟其他成员的贸易和商业机会均等。

有些领土,例如西南非洲和某些南太平洋岛屿,由于其人口稀少,或面积小,或远离文明中心,或在地理上毗邻托管地和其他情况,可以根据托管地的法律作为其领土的组成部分得到最好的管理,但须遵守上述为土著居民的利益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在每次授权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向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委托其负责的领土的年度报告。

如果联盟成员事先未同意,受托人行使的权力、控制或管理的程度应由理事会在每种情况下明确规定。

应设立一个常设委员会来接收和审查受托人的年度报告,并就与遵守受托人有关的所有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 23 条。

根据现有或以后商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联盟成员:
(a) 将努力确保和维持男性、女性和儿童在其本国以及其商业和工业关系延伸到的所有国家的公平和人道的劳动条件,并为此目的将建立和维持必要的国际组织;
(b) 承诺确保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的土著居民受到公正待遇;
(c) 将委托联盟对有关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贩卖鸦片和其他危险药物的协议的执行进行一般监督;
(d) 将委托联盟对与为共同利益而有必要控制这种交易的国家的武器和弹药贸易进行一般监督;
(e) 将作出规定确保和维持联盟所有成员的通信和过境自由以及商业的公平待遇。在这方面,应牢记 1914-1918 年战争期间遭受破坏的地区的特殊需要;
(f) 将努力在国际关注的疾病预防和控制问题上采取措施。

第 24 条。

如果一般条约的当事方同意,一般条约已经设立的所有国际局均应置于国际联盟的指导下。所有此类国际局和所有此后设立的管理国际利益事务的委员会均应置于联盟的指导之下。

在一般公约规定但不受国际局或委员会控制的所有国际利益事项中,联盟秘书处应经理事会同意并在各方要求的情况下收集和分发所有相关信息,并应提供任何其他必要或可取的协助。

理事会可将置于联盟领导下的任何主席团或委员会的开支作为秘书处开支的一部分。

第 25 条。

联盟成员同意鼓励和促进正式授权的志愿性国家红十字组织的建立和合作,其目的是在全世界改善健康、预防疾病和减轻痛苦。

第 26 条

本公约的修正案将在由其代表组成理事会的联盟成员和其代表组成大会的联盟多数成员批准后生效。

此类修正案对表示不同意的任何联盟成员均不具有约束力,但在这种情况下,该联盟成员将不再是联盟成员。

附件
一、国联的创始成员国
和平条约。

美国
比利时
玻利维亚
巴西
大英帝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南非
新西兰
印度
中国
古巴
厄瓜多尔
法国
希腊
危地马拉

海地
黑爵士
洪都拉斯
意大利
日本
利比里亚
尼加拉瓜
巴拿马
秘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国

捷克-斯拉瓦克
乌拉圭

受邀加入公约的国家。

阿根廷共和国
辣椒
哥伦比亚
丹麦
荷兰
挪威
巴拉圭

波斯
萨尔瓦多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委内瑞拉

二。国联第一任秘书长。
尊敬的 James Eric DRUMMOND 爵士,KCMG,C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