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 厄瓜多尔和尼加拉瓜强迫被强奸女孩怀孕和生育严重侵犯人权

该委员会发现,厄瓜多尔和尼加拉瓜强迫遭受强奸的女孩怀孕并抚养因强奸而生下的孩子,侵犯了受害者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并使她们处于相当于酷刑的境地。
委员会成员提格乎德加表示,强迫遭受强奸的女孩忍受意外怀孕不仅仅是拒绝选择;这是对有尊严的生命的侵犯,是一种相当于酷刑的行为,也是未能保护一些最弱势群体的行为。
由于在厄瓜多尔和尼加拉瓜不可能获得公正和有效的补救,这三名女孩将她们的案件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声称她们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委员会表示,厄瓜多尔和尼加拉瓜都没有调查这些强奸案,也没有采取行动将三名肇事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认为,没有采取行动是“缔约国的疏忽,没有履行义务加强对暴力受害儿童的保护”。
委员会指出,如果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中的生命权进行限制性解释,就无法正确理解这项权利。提格乎德加回顾了委员会对生命权的界定和澄清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她表示:“生命权也包括有尊严地享受生活的权利。”
提格乎德指加出,保护这一权利要求各国采取积极措施。在这些严重的情况下,不作为本身构成侵权,包括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些女孩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以及未能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两个缔约国侵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生命权。
委员会还发现,厄瓜多尔和尼加拉瓜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该条款指出,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因为《公约》不仅提到身体上遭受的痛苦,也提到精神上遭受的痛苦。
提格乎德加表示,“所有三个女孩都因性虐待、意外怀孕(尤其是在这么小的年纪)、社区内遭受的耻辱以及在贫困情况下抚养强奸所生孩子的情感和经济负担而遭受了高度的痛苦。
对委员会来说,强迫怀孕导致了被迫成为母亲,其根源在于三名年轻幸存者遭受的结构性和交叉歧视。
委员会强调绝对有必要打击性暴力,为女孩提供识别性暴力和怀孕所需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确保所有性暴力受害女孩都能有效获得堕胎服务。
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补救强迫怀孕和强迫生育对三名女孩的生活计划造成的损害,并保证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获得教育和心理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