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人权专家:个人必须有权就数据保护方面的侵犯隐私行为要求补救

一位联合国专家今天表示,在数字时代,各国不仅必须尊重并避免侵犯人们的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权,而且其义务还包括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这些权利的有效享有。

在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一份报告中,联合国隐私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安娜·布赖恩·努格雷斯 (Ana Brian Nougrères) 对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新加坡、南非和西班牙等不同地理位置的国家的数据保护和隐私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

五国案例

布莱恩·努格雷斯说:“对这五个国家进行研究,是因为它们各自的立法明确承认个人拥有并控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所分析的各国或多或少地规范了赔偿补救措施的某些方面,这些补救措施适用于因违反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而遭受损害的个人。”

“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个人必须拥有足够的手段和机制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仅承认还不够

她说:“我研究了个人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其数据的使用,是否了解他们可以使用的法律机制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要求恢复原状,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就因不当使用影响他们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害寻求赔偿。” 

如果不存在可及且有效的保护体系,仅仅承认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法律标准并不能保证该权利的有效性或享有。”

布莱恩·努格雷斯表示,各国必须建立一个制度来保障个人的数据保护权,以便数据主体了解其个人数据所受到的处理,能够对其数据进行适当的控制,并且在发生违规情况时,可以选择补救措施,以期对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补偿、恢复原状或赔偿。

解决机制

这位特别报告员指出,在一些国家,法律允许个人选择向行政监督机构求助、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或就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诉。

特别报告员表示:“我欢迎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承认新的权利,包括与自动化和数字化数据处理相关的权利或在互联网或社交媒体背景下行使的权利,以促进获得补救措施。”

三项建议

这位专家向各国提出了三项重要建议。首先,她敦促各国建立、更新和通过法律框架,为侵犯个人数据保护的行为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措施。 她还呼吁各国确定并考虑采用其他国家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的某些方面,这些立法可能为数字时代有效实现隐私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特别报告员表示:“各国还必须促进和培养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方面的人权信息和教育,以便个人了解如何行使其权利,并在必要时利用补救措施确保有效享有这些权利。”

人权专家

特别报告员是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一部分。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是人权理事会独立实况调查和监测机制的总称。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是人权理事会任命的独立人权专家,负责处理特定国家的情况或世界各地的专题问题。他们不是联合国工作人员,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他们以个人身份服务,不在联合国领取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