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就俄罗斯被诉在乌东部及克里米亚违反国际公约一案作出裁决
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今天就乌克兰在2017年对俄罗斯提起的一项诉讼作出裁决。法院认定,在2014年初乌东部和克里米亚半岛爆发战事之后,俄罗斯与这两个地区相关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一项条款,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两项条款。但对于其他有关违反这两项公约的指控,法院均予以驳回。
乌克兰于2017年1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俄罗斯从其境内向在乌克兰领土东部活动的恐怖主义团体提供金钱、车辆、武器装备、培训并输送人员,支持其实施针对平民的恐怖主义行为,违反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
此外,乌克兰指控,俄罗斯在其控制下的克里米亚半岛等地区实施种族歧视,对克里米亚鞑靼人和乌克兰族人进行政治文化压制、强迫失踪并限制乌克兰语教育等,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
指示临时措施
2017年4月19日,国际法院曾就此案指示临时措施,要求俄罗斯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载义务,不得限制克里米亚鞑靼人保持其代表机构,包括人民议会(Mejlis);同时要确保可以在克里米亚用乌克兰语进行教学。法院还要求乌克兰和俄罗斯双方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激化、扩大纠纷,或使纠纷更加难以解决的行动。
最终判决
国际法院在最终判决中特别指出,本案的审理范围和提交依据仅限于这两部特定国际公约的条款,法院也未被要求在此案中对俄乌双方目前存在争议的任何其他问题作出裁决。
法院裁定,对于乌克兰提供的被指犯下《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2条所列罪行的人员信息,俄罗斯未采取行动以调查相关事实,因此违反了该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即“缔约国收到情报,获悉实施或被指控实施第2条所述罪行的人可能身在其境内时,应按照国内法酌情采取措施,调查情报所述的事实”。
法院同时裁定,2014年后,俄罗斯在克里米亚实行其自身的教育体制,此举是针对使用乌克兰语进行教学而为,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规定的义务,即“缔约国承诺不对人、人群或机关实施种族歧视行为或习例,并确保所有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公共当局及公共机关均遵守此项义务行事”;以及该公约第五条第(辰)款规定的义务,即“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当中的“受教育和培训权”。
国际法院还认定,由于俄罗斯对克里米亚鞑靼人民议会保持限制,并且未能“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激化、扩大纠纷,或使纠纷更加难以解决的行动”,因此也违反了法院此前指示的临时措施当中所规定的义务。
俄反对意见遭驳回
2018年9月12日,俄罗斯曾向国际法院提交初步反对意见,认为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2019年11月8日,国际法院认定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且本案符合受理条件,俄罗斯的反对意见遭到驳回。
此案的书面诉讼程序于2023年1月19日完成,公开听证会于当年6月6日至14日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