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不能让武装冲突为实施酷刑“打掩护”
在6月26日“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到来之际,联合国人权高专与反酷刑机制专家共同重申,禁止酷刑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都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有义务预防酷刑发生、对酷刑行为展开调查并提起诉讼,即便是武装冲突也不能成为阻碍。
1997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2/149号决议,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以便彻底根除酷刑并使1987年6月26日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切实产生作用”。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蒂尔克在为今年的国际日发表的声明中指出,每天,在官方和秘密的拘留场所,都有无力反抗的成年人和儿童被故意施加痛苦,这些发生酷刑的地点“遍布每一个大洲”。
“酷刑是一项严重的罪行”
他表示,酷刑受害者会被毒打,或者遭到性羞辱和强奸,受到来自特定机械施加的痛苦,还有的则被模拟处决;此外,有的受害者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自己脆弱的家庭成员接受酷刑。
他强调,酷刑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国际法规定要绝对禁止酷刑;但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下令和实施酷刑的人都逃脱了司法的制裁”。
对此,联合国反酷刑机制专家特别强调,各国必须遵守“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国际人权法当中的保护机制同样适用于冲突局势中。
对酷刑零容忍
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海勒(Claude Heller)表示,委员会定期提醒各国,根据《禁止酷刑公约》,它们有义务确保将禁止酷刑的教育和信息充分纳入对军事人员的培训,特别是那些职责与拘留相关的人员。
他说:“各国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调查和起诉其正规武装部队及其有效控制下其他部队所犯下的酷刑行为,其中重要的第一步就是在本国层面将酷刑明确定罪。”
对执行和纵容酷刑说不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爱德华兹(Alice Jill Edwards)则认为,战争和国内冲突可以为酷刑实施者提供掩护,使其肆意妄为而不受惩罚。
她指出,士兵有一项特殊的义务,那就是对执行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命令不予服从;各国必须制定法律,保护他们不会因为拒绝执行酷刑命令而受到起诉。她强调:“每个人都必须勇敢地面对酷刑实施者,以及那些纵容酷刑的人。”
发挥国家防范作用
根据规定,已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必须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其任务是对被剥夺自由的地方进行访问,以防止存在酷刑行为风险的做法和程序。而在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和没有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国家,国家人权机构或其他监督机构往往可以发挥这一作用。
联合国反酷刑机制强调,武装冲突对法治和国家机构的运作构成重大挑战,持续监测并记录武装冲突期间的酷刑行为对于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至关重要。
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
该机制还提出,除了对酷刑进行预防、展开调查并提起诉讼以外,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救济和康复服务也是必须坚持做出的努力。
于1981年设立的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正是用于资助向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社会、人道主义、心理和医疗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其受益者包括人权维护者、被剥夺自由者、儿童和青少年、难民和移民、强迫失踪受害者、土著人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
满足幸存者需求
根据人权高专蒂尔克提供的数据,过去四十多年来,基金受益者的数量已经突破百万,覆盖120多个国家。但他同时指出,向基金申请帮助的需求正在大幅增加,“每年我们不得不拒绝数千项申请,因为我们缺乏资金”。
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主席穆特(Lawrence Mute)还指出,在武装冲突和过渡时期司法进程中,酷刑幸存者的需求往往被忽视,国家服务往往会恶化。他呼吁,“各国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酷刑受害者迅速获得康复服务”,尤其是要为遭受歧视或处境较脆弱的酷刑受害者提供专门服务。